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能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也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的,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都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